(修订稿)
为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施行)》、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奉贤区教育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现就钱桥学校党政班子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三重一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2、依规提交原则:党政班子成员依据分工,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需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提交,严格按照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3、领导带头原则: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规范行使权力。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学校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并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等。
3、研究并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学生、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改革措施、规章制度、队伍建设、招生工作、收益分配、奖惩评优等)。
4、研究并决定学校党建、文明创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5、研究并决定学校团队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并决定学校机构的增设、撤并和岗位的设置、调整。
7、研究并决定区级及以上各种集体荣誉称号的申报,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双名三优”等候选人的推荐和党纪政纪处分事项的处置。
8、研究并决定校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的处理。
9、研究并决定学校实事工程、重点工作措施及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0、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学校中层干部的调整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2、学校后备干部培养、推荐、选拔、使用。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工程类招标、货物类采购(单件3000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及批量采购5000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以及服务类采购等事项。
2、未列入学校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基建维修项目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并决定学校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及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校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主要有以下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政策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相关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涉及学生利益的事项应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先由学校党支部事前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向领导班子提出 “三重一大”事项的初步设想。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应提前研究需提请班子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相关事项,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班子成员也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均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事前)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政主要领导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有责任向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表决可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表决方式。多项议题的,应逐项表决;干部推荐、提名、任免等事项,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2、班子成员的表达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在“三重一大”记录本上明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应落实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等。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3、根据议题内容,经领导班子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可列席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4、根据议题内容,如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须通过后实施。
5、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实施阶段(事中)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项目完成过半后,党政主要领导应召开班子会议,由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4、实施过程中,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经相关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由于不确定因素,无法实施或完成事项需经相关程序重新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5、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四)评估阶段(事后)
根据议题内容及合同规定,应对实施结果开展评估总结,由项目具体负责人向党政班子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并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对不符合决策具体要求与合同规定的条款,须责令限期整改。
1、学校工程类项目,应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工程费用必须经过审价。
2、信息化建设、计算机采购等电子设备应进行验收、检测。
3、采购涉及学生身体健康的设施设备等货物类应经相关专业部门检测。
4、涉及学生利益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实施后的结果应进行评估,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5、干部拟任职人选必须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如实向领导班子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两大主要环节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和检查。学校监察小组应按照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二)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应定期向教育局党委、青村镇党委报告贯彻要求情况,对学校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三)学校校务办应对领导班子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决策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报告。
(五)学校党支部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并作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考核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