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钱桥学校及其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组、政教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德育办 。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德育办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属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学生申诉注意事项
(1)学生进行申诉必须言之有据,反映情况必须客观真实。
(2)学生与老师进行商讨的过程中必须谦虚礼貌,不可无理取闹,更不允许对老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3) 当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定后,学生应接受该裁定结果。
(4)申诉学生保有其他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