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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学校支部委员会关于中层及以上干部考核与问责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党支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提高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领导力与执行力,特制定本考核与问责办法。

第二章  对象与实施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领导(含工会主席)、中层行政干部(含副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原则: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章  考核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考核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并负责民主测评汇总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中层干部考核聘任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7人;考核聘任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层干部考核聘任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判定考核等第、聘任相应行政管理岗位。

(三)学校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中层干部考核聘任监督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3人;考核聘任监督小组成员由党支部提名,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层干部考核聘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监督考核聘任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学校成立由工会主席任组长的中层干部考核聘任调解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中层干部考核聘任调解小组成员由工会提名,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层干部考核聘任调解小组的职责是对考核等第、聘任岗位有异议的,做好调查与解释。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德:政治素养、师德修养;

(二)职:职务履行工作情况;

(三)能: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合作能力;

(四)绩:职务履行工作成效;

(五)廉:清正廉洁。

第六条  考核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  考核等第。考核等第包括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

第八条  考核频次。中层及以上干部考核每学年一次,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由工会组织召开教职工大会实施考核动员(含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布置考核要求;

(二)被考核人递交本学年度履职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总结;

(三)召开教代会,被考核人述职;

(四)在被考核人书面总结和述职的基础上,由教代会代表依据考核内容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五)在教代会代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学校中层干部考核聘任委员会讨论并判定其学年度考核等第;

(六)将考核等第反馈至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七)被考核人对考核等第有异议的,可以向调解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问责

第十条  问责情形及适用范围。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实施问责:

(一)开展行政工作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教育事故、安全事故等,或对学校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对突发事件(或偶发事件)没有及时履行职责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学校财务较大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在行政工作中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学校行政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范围内欺上瞒下、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向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受贿索贿的;

(七)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问责机构

(一)问责工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领导实施,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二)成立问责调查小组,由学校党支部牵头,由支部委员、行政人员、工会委员等组成5人的问责调查小组;

(三)学校各部门配合问责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

(一)事件发生或情况得到反映后,由学校工会,向校务会递交书面问责申请;

(二)经校务会讨论并决定问责事项后启动问责程序,同时,由校务会提名成立问责调查小组,并决定成员名单;

(三)调查小组制定问责调查方案,开展问责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四)被问责人接受调查小组的直接调查;

(五)调查小组在15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撰写调查报告;

(六)校务会依据调查报告,讨论并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

(一)问责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职务奖励、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二)问责处理裁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以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职务奖励、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以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问责处理的其它规定

1、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停职检查(含)以上的问责,须报教育局党委,一般由教育局党委组织实施;

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若需重新担任相关职务,应按照中层干部选拔要求,履行相应的选拔程序。

(四)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上级纪检部门立案追责;构成违反犯罪,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公安、检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问责复查

(一)被问责人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处理不服,在接受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述;

(二)学校党支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述材料后,组织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务会和被申述人;

(三)经复查,与事实由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处理决定;如认定事实证据不确凿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被问责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考核聘任委员会成员、中层干部考核聘任监督小组成员、问责调查小组成员,在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形,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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